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提高香港註冊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香港新修訂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和《公司條例》,此次修訂產生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新法案要求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簡稱SCR)」。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是什麼?
按照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香港執法人員查閱。(執法人員包括:公司註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會等部門)。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備存SCR,記錄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須登記人士及法律實體)的詳細信息。如果公司沒有遵從法律規定備存SCR,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000港幣的罰金,並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的罰金。
所有的香港公司(除上市公司)都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登記冊需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也就是備存在秘書公司),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的公司主要分兩種情況,之前已成立的香港公司和新註冊的香港公司。
根據新法規定,相關公司需按要求認真履行以下事宜:
1.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指定地點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2.採取合理步驟確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發出通知並獲取所需的詳細資料;
3.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填寫其重要控制人的詳細數據;
4.及時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所需的詳細資料;
5.向執法人員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該登記冊及其副本以供查閱。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必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填寫該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數據。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確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即可: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夥/有限合夥。
公司須於何時把其重要控制人的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須於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後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須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後 7 日內記入登記冊。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協助。該代表的身份只需滿足以下一項條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註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沒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該公司可以委任香港註冊律師或會計師或香港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該代表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必須載於登記冊。
結語:
凡未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相關公司會收到相應罰款,望各位客戶予以重視!對於已經擁有香港公司或即將註冊香港公司的新老客戶,請儘快聯繫我司顧問及時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規避罰款和不便。
天潤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十多年來專注全球100多個平台的海外公司註冊、海外資產配置、投資移民、海外房產投資、海外商標註冊、離岸信託等專業服務,旗下與多組從業超過20年的執業會計師、律師及國際商業顧問團隊, 攜手合作。我們能夠快速整合集團資源優勢,為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獨立、全方位、一站式秘書、財會、金融等領域專業服務